最新通告:疫情防控期间,这些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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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确诊病人、疑似病人、病毒携带者、确诊病人密切接触者,及疫情暴发期间从疫情严重地区到达我市的人员,应立即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村(居)委报告,不主动报告,或者报告时隐瞒发热、乏力等疫情症状及疫情严重地区滞留史、密切接触史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二、应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人员,拒绝接受的,先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强制执行,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解除后,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途经各检查站点,应接受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拒不配合、逃避检测、核查的,强制检测、核查,情节严重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不顾及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健康,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密切接触,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五、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疫情公告、命令后,违反规定进行聚集的,村(屯)、小区、单位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防控措施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六、农贸市场、超市、商场、药店或者企业等单位,不遵守人民政府或疫情防控指挥部的公告、命令,未经批准擅自营业或者开工、复工的,对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

七、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机构、人民警察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传播的,一律移交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九、非法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十、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一律从严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来宾市人民检察院

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市司法局

○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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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来宾电视台

编辑 | 覃德辉

审核 | 韦晓芬

电话 | 0772-8917980

投稿邮箱 |abc8913596@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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