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政策之“放”与“不放”的法规依据

卫健委2020年1号文是我国防疫政策的基础。这个文件的核心是三点,一是文件针对的疾病种类是新冠病毒导致的肺炎,二是将新冠病毒导致的肺炎的严重程度列为乙类,三是规定将新冠病毒导致的属于乙类的传染病,按甲类传染病来管理。

目前防疫出现的放与不放的争论以及混乱,很大程度源自对2020年1号文本来意义的扩大解释:

首先,新冠病毒变异到奥秘克隆阶段,其致病的终点已经不是肺炎 而主要是上呼吸道炎症了,对此钟南山,张伯礼,张宏文等专家发表过相关的意见,那么,主要表现为上呼吸道症状的新冠病毒疾病,是否还是1号文所针对的疾病呢?不是,1号文显然针对的是新冠导致的肺炎;

其次,如果目前奥秘克隆导致的疾病如上所述并不严格属于1号文调整的对象,那么,这种传染病属于哪种级别的传染病呢?卫健委是不是应当重新界定一下呢?甲类还是乙类?

第三,我想奥秘克隆导致的疾病不会被界定为甲类传染病。如果是乙类,那么是否依然适用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呢?

显然,病毒变了,针对病毒制定的防疫政策也应相应变化;用治疗肺炎的猛药去治疗呼吸道感染,副作用可能会甚于疾病本身;以不变应万变,某种情况下就是形而上学。

为您推荐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