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疫情影响下企业复工复产的常见法律问题,答案来了→

编者按

日前,上海高院发布了《关于司法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2022年修订版)》(以下简称《问答》)。上海嘉定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意见》具体要求和《问答》相关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强化疫情防控司法供给,努力应对和解决本轮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组成上海嘉定法院涉疫情案件法律问题调研小组,就涉及疫情期间相关热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随着相关政策逐步出台,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已成为现阶段各方合力推进之重要目标。考虑到当前形势下为企业纾困解难是司法机关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着力点之一,故调研小组本期以疫情影响下企业复工复产常见法律问题作为研究对象,聚焦复工复产过程中企业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风控措施、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的具体适用、降低损失的补救措施及责任减免的举证准备等方面,列举中小微企业融资、经营用房租金处理、劳动用工关系中的突出问题,兼顾物流运输、建设工程施工等重点行业的风险防范,推出《关于疫情影响下企业复工复产常见法律问题的问答——嘉法涉疫法律适用问题系列研究之三》,以问答的形式梳理12个法律适用问题及相关指引,以供参考。

01

关于疫情影响下企业复工复产

常见法律问题的问答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如何做好合规经营和法律风险防控?

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应坚持如下基本原则:一、严守防疫政策。遵循防疫优先原则,在符合防疫要求、具备复工复产条件的基础上,完备审批手续,确保复工复产有序推进;二、落实主体责任。企业内部成立疫情防控和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分工、细化责任,做到专人专项、层层压实;三、优化防控体系。制定适用于本企业的疫情防控和生产管理工作方案,建立全方位动态防控机制,做好场域消杀、分类管理、员工健康监测、物资储备、应急处置等工作,做到人、物、环境同防,避免环节疏漏,杜绝疫情于企业内、外部传播。

复工复产期间,企业作为防控主体,应注意如下法律风险:一、防疫风险。在对员工日常健康监测及信息登记过程中,若发现新冠肺炎病毒感染患者或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时,应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二、用工合规风险。企业应严格落实员工劳动权益保障,明确告知用工政策;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降低用工合规风险;切实维护员工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随意泄露;三、合同履行风险。对于受疫情影响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的商事纠纷,企业应与合同相对方积极沟通、友好协商,优先采取继续履行或其他补救措施等方式予以处理,防止因疫情持续所导致损失扩大。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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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02

关于疫情影响下企业复工复产

常见法律问题的问答

疫情期间,疫情或防控措施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导致无法依约履行合同,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可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首先,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如构成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则构成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若企业属于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涉及和影响的对象,且疫情或相关防控措施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企业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构成的不可抗力致使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企业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直接主张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不是万能的,而是存在以下限制:第一,不承担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合同义务的完全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若合同不存在变更或解除事由时,企业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仍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不可抗力虽是法定的免责事由,但需注意其与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只能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相应的责任。而且,企业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得主张免除违约责任。第三,不可抗力抗辩一般适用于交付货物、提供服务等非金钱债务的履行。由于疫情及相关防控措施通常不会对金钱债务的履行造成障碍,故除非企业证明存在因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导致其不具备支付条件等情况,否则不可据此免责。

其次,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尚未达到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程度,但导致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条件,此时,受不利影响的企业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上两种情况均可以产生解除合同的后果,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不可抗力属于法定解除权,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合同双方均可以直接主张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则属于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显失公平,赋予受不利影响方协商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企业需要先行本着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与对方积极协商,尽量恢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促使合同继续履行,协商不成的,受不利影响方才可诉诸法院或仲裁。此外,在国际贸易中,企业还需结合所涉纠纷的准据法,依照国际公约或各国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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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03

关于疫情影响下企业复工复产

常见法律问题的问答

企业以疫情为由主张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如何进行举证准备?

企业主张因不可抗力减免责任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合同义务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承担举证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证明发生了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如因延迟开复工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一般可以依据对合同履行产生实质影响的省级政府启动和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时间来确定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企业也可自行提供政府主管部门、职能部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官方通知等。如因交通管制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企业应妥善提取海陆空交通部门关于延运、停运、延飞、停飞、取消等通知或证明,或者对公众出行、生产、交通有较大影响的各行业规范性文件。如因疫情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申请办理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对于自然人因疫情住院治疗或强制隔离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隔离留观证明等文件。如受影响企业因上述原因向对方发函就不可抗力事件成立及后续处理进行沟通并获确认的,该等往来亦可构成对不可抗力事件的确认。二是证明客观事件的发生直接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企业可提交相关的合同文本、代理协议等,证明不可抗力情形发生在合同义务的履行期内。值得注意的是,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企业已经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不可援引不可抗力。三是证明已尽到了及时履行通知的义务。受影响企业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保留邮件记录、短信、微信等。

企业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举证:一是证明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对于因疫情管控政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可参考不可抗力的举证思路。对于价格波动、成本变化等市场因素,企业应举证证明涉案价格波动系来源于企业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二是证明该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为企业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且不可归责于企业;三是证明该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四是证明基于该基础条件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对合同一方明显不公平。企业可重点关注对继续履行合同可能导致的重大损失进行举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三十三条、第五百九十条详见问题2。

04

关于疫情影响下企业复工复产

常见法律问题的问答

因疫情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企业应采取何种补救措施降低合同双方损失?

企业作为供方的,在复工复产后应及时评估疫情对自身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排查能否按约定履行合同。对于迟延履行合同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客户发送《告知函》,将疫情的客观情况、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及无法按约履行的情况告知客户,并主张依据不可抗力免除或减轻逾期提供产品/服务的违约责任。对于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及时向客户发送《终止合同履行协商函》或提出合理的变更合同请求,写明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全部或部分实现的客观情况,协商终止合同履行或变更履行条件。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解决。在上述书面函件中均应附上企业经营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对于供方终止履行合同的,需方亦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后续损失,包括从其他渠道购买或延迟自身生产经营等。

企业作为需方的,在复工复产后应当及时排查企业需求,将立即、短期需要的服务/产品进行清点核查,并向供方核实其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情况。对于供方无法满足需方的及时性或其他需求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及时向供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写明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客观情况,并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约接收产品/服务、付款的,应及时向供方发送《告知函》,明确告知因疫情原因导致迟延履行合同的客观情况,并主张依据不可抗力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在上述书面函件中均应附上企业经营受疫情影响的相关证明。对于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供方亦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后续损失,包括将易变质货物及时降价销售等合理举措。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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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九十条详见问题2

第五百九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05

关于疫情影响下企业复工复产

常见法律问题的问答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中小微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否向金融机构申请延期归还或免除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

中小微企业对于与金融机构签订的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金融借款合同,一般不宜以疫情属不可抗力为由向金融机构主张减轻或免除偿还欠款的责任。疫情期间,金融机构以通知或公告等方式作出给予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延期还款、减免债务等相关承诺的,可视作对合同内容的变更。对于变更后的合同,各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承诺作出后,金融机构不得再以借款展期提前到期、减免债务未付等为由,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等。

中小微企业主张延期归还欠款或调减违约金的,虽然在电子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广泛使用的背景下,疫情通常不属于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障碍,但中小微企业如果因封控隔离等客观情况致其无法按时归还欠款,构成不可抗力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在客观阻却原因解除后的合理期限内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同时,中小微企业还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此外,对金融机构违反监管规定,以服务费、咨询费、担保费等各类费用为名变相收取高额利息等情形,中小微企业也可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超出允许范围的部分主张不予支付。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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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详见问题2

第四百八十八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条详见问题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以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引导和规范金融交易

第二条严格依法规制高利贷,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秩序,依法否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预扣本金或者利息、变相高息等规避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合同条款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

二、关于金融案件的审理

10.对于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具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所涉金融借款纠纷,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要充分考虑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等系列金融支持政策: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以及以咨询费、担保费等其他费用为名收取的变相利息,要严格依据国家再贷款再贴现等专项信贷优惠利率政策的规定,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者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所涉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还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还款期限。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

(三)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中国银保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

一、信贷环节取消部分收费项目和不合理条件

(一)取消信贷资金管理等费用。银行不得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对于已划拨但企业暂未使用的信贷资金,不得收取资金管理费。对于小微企业信贷融资,不得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提前还款或延迟用款违约金,取消法人账户透支承诺费和信贷资信证明费。

二、助贷环节合理控制融资综合成本

(四)明确银行收费事项。银行应在企业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中明确所收取利息和费用,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对于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客户,银行应告知直接向本行提出信贷申请的程序和息费水平。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2〕5号)

(十)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积极用好国家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普惠小微贷款再贷款优惠资金。推动金融机构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进一步完善中小微企业信贷奖补政策,将受疫情影响的困难行业纳入重点行业目录,对在沪银行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给予奖励。深化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进一步发挥银税互动信易贷等平台作用,为银行等金融机构使用公共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个人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06

关于疫情影响下企业复工复产

常见法律问题的问答

复工复产背景下,物流运输是保障企业能够顺利复工复产的生命线,在经营过程中,物流运输企业可能面临哪些法律风险?如何做好法律风险防范?

在复工复产的背景下,物流运输企业经营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合同违约风险。主要包括:因部分区域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货物运输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产生的合同解除风险;因各地防控措施存在差异,如物流运输的起运地或到达地采取禁行、限行措施以致运输路线变更、装卸作业受限,进而导致承运人延迟交货的风险;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集装箱超期使用,产生滞箱费用的风险;因受疫情影响严重,部分小微物流运输企业到期银行贷款难以清偿的风险,等等。此外,当前物流运输企业与电商间存在广泛合作,物流运输企业不再局限于提供物流服务,还要深度参与到商品仓储及电商发货的全过程中,由于前期防控举措造成电商订单堆积,物流运输企业还可能面临客户退单、仓储费用增加等额外风险。二、企业经营及内部人员管理风险。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物流运输企业不能正常开展货物运输活动,加之用工模式较为松散、人员流动性较大的行业特性,可能产生物流效率降低、运输款难以收回、企业资金链紧张、挂靠车辆脱离管理、人员紧缺等问题。同时,在复工复产背景下,物流运输企业还需保证从业人员、货运物品的防疫安全,如果违反地方防疫规定、行政法规及法律,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风险,物流运输企业在复工复产中可从以下方面进行风险防范:一是加强合同管理、积极主动维权。对企业签订的尚在有效期内的合同,包括货物运输合同、仓储合同、借款合同、劳动合同进行梳理。对存在己方预期违约的合同提前与合同相对方进行积极沟通,如实告知其企业现状、存在的困难,争取对方支持。如双方协商不成,企业应积极收集证据材料,为后续可能的诉讼、仲裁环节做好准备。对于合同相对方迟延支付运输款或对运输款金额存在异议的,需积极沟通、了解原因、做好解释,协商无果的,可主动维权。涉及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等法定抗辩事由的法律适用,参见本《问答》之问题2。二是强化防控意识、保障员工权益。要在规范企业内部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同时强化企业运营的稳定性。复工复产后,物流运输企业仍应将防控措施作为第一要务执行,严格落实防疫政策要求,对员工加强疫情防控教育,开展防疫培训和宣传,确保员工在上岗前知悉防疫要求并能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统筹协调生产经营和高标准防疫,切实保障员工防疫安全。如部分员工因区域封控措施无法如期到岗的,企业也应保障员工权益,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涉及疫情期间工资发放、岗位调整等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参见本《问答》之问题11-12。三是适当投保相应运输险,加强风险对冲管理。近期,银保监会已发文明确,鼓励保险业针对物流行业特殊岗位工作人群特点开发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并引导保险公司积极发展相应财险产品,为物流业提供风险保障。不少保险机构也结合物流行业疫情防控痛点需求,开发组合了相关适配物流企业的保险产品。物流企业可以针对人员隔离、确诊风险,运输途中因道路交通管控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风险,以及因疫情中断营业造成的相关损失风险等不同类型风险,根据自身需求适当选择组合方案进行投保,通过配置相应的保险对冲疫情带来的物流运输风险,从源头上减少责任风险和支出,形成良好的经营和运行模式。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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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

第五百六十三条详见问题2

第八百一十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二十九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疑似病人、密接者在隔离、医学观察期间,所在企业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三)》

第10条承运人提供证据证明因运输途中运输工具上发生疫情需要及时确诊、采取隔离等措施而变更运输路线,并已及时通知托运人的,承运人可以免除相应的责任。

第14条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集装箱超期使用,收货人或者托运人请求调减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尽可能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予以调减,一般应以一个同类集装箱重置价格作为认定滞箱费数额的上限。

07

关于疫情影响下企业复工复产

常见法律问题的问答

企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其经营造成影响,承租企业能否要求出租人减免租金?

根据租赁房屋的所有权类型以及承租企业类型,租金是否减免需作不同处理。根据《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沪府办规〔2022〕5号)的相关规定,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依政策享受租金减免优惠。以上情形之外,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企业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的,承租企业可以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势变更为由(参见本《问答》之问题2),向出租人提出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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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详见问题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

一、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

6.……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08

关于疫情影响下企业复工复产

常见法律问题的问答

承租企业符合以上受疫情影响可减免租金的情形,则租金减免标准如何确定?承租企业有何注意事项?

根据上述《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规定,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转租情形的,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该政策措施同时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租赁双方可以秉持公平合理原则充分协商,综合考量承租企业的经营类型、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其经营所造成的实际影响等因素,由租赁双方积极、友好协商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方案。

需特别注意的是,若承租企业与出租人未就租金减免事宜达成一致,但租赁合同仍需继续履行或承租企业仍继续占用房屋的,承租企业不得仅以双方未就租金减免事宜协商一致为由,拒付非受疫情影响期间的其余应付租金,以免产生其他违约事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详见问题2

09

关于疫情影响下企业复工复产

常见法律问题的问答

受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影响,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无法按期完工,是否需承担违约责任?承包单位可采取哪些措施?

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构成不可抗力,而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抗辩事由(具体可参见本《问答》之问题2)。

具体到建设工程合同领域:承包方受疫情影响,可能会出现建设工程停工或延迟复工的情况,进而导致工期延误。此时,承包方可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者部分免除逾期竣工违约责任。但若承包方系在疫情防控期间与发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在防控措施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情况下,一般不得再以疫情防控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不可抗力发生后,承包方应及时履行通知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向监理方、发包方提交相应签证单等,办理相关确认手续,根据受疫情影响的程度,积极与发包方协商顺延工期。

相关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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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第五百九十条详见问题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

一、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

7.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

10

关于疫情影响下企业复工复产

常见法律问题的问答

受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建设工程的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承包单位可否向发包单位要求调整工程价款?

除了可能构成不可抗力之外,疫情或具体防控措施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能构成情势变更,而情势变更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事由之一(具体可参见本《问答》之问题2)。

具体到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发包方与承包方在施工合同中对不可抗力影响工程价款结算的情形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确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原合同明显不公平的,双方可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变更合同价款,并以书面形式固定变更内容。承包方因疫情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的,亦可以要求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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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详见问题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0〕17号)

一、关于合同案件的审理

7.……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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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影响下企业复工复产

常见法律问题的问答

企业复工复产后,员工因疫情防控等非自身及企业方原因不能返岗且不能正常提供劳动,此种情形下工资如何支付?

受疫情影响,企业虽然复工复产,但部分处于封控区及管控区内的员工仍无法按时返岗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正常提供劳动,此时,并非员工或企业一方原因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员工不能及时返岗及时间较长的,企业可与员工协商按停工停产相关规定处理。基于保岗位保就业的出发点,企业可与员工协商以安排年休假、调休等方式解决,还可通过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在此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期间按员工正常出勤处理,但与实际出勤有关的交通补贴、伙食补贴等福利可不予支付,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与员工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此处一个工资支付周期通常理解为员工无法正常提供劳动之日起算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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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二、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号)

四、关于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

受疫情影响导致用人单位停工停产与用人单位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停工停产不同,并非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一方原因所致。对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待遇支付标准可以通过用人单位与职代会、工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和8号文规定,用人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支付相应的生活费。如少数劳动者在停工停产期间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不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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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影响下企业复工复产

常见法律问题的问答

疫情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可否因疫情影响下订单量减少、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劳动力不饱和等原因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变更薪酬待遇?

一般可以。劳动关系中,企业与员工之间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企业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保障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企业可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但需注意的是,该意见应当公平合理,且仅适用于疫情期间。此外,由于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和薪资待遇属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企业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后应当及时公布,并告知员工,员工也应理解企业难处,与企业共渡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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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沪高法〔2020〕203号)

六、关于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问题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保障用人单位有序复工复产复市,尽可能减轻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压力、稳定劳动者工作岗位和保障就业,是当前的首要任务。对于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可以作为裁审依据。

来源:上海嘉定法院

编辑:卓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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