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不是件小事

来源 | 经济观察网

作者 | 陈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彩礼由古代的六礼制度演变而来,发展到现代,民间依然保持着婚前送彩礼的习惯。但是,随着彩礼价码的走高,它的物质意义已经远远超过仪式意义。一旦没结成婚或者婚后闪离,价值不菲的彩礼就会成为两家人争执的导火索。彩礼要不要退呢?退多少呢?

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可退的情形,包括:未结婚登记、已登记但未共同生活、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但这三种情形都会出现适用难题:比如,虽没登记但两个人已经生活在一起了,彩礼要退吗?又比如,未共同生活到底指的是什么?需要达到何种时长才能认定为共同生活?造成给付人生活困难是指绝对困难还是相对困难?由于相关法律存在模糊性,各地法院都在摸索此类案件的裁量尺度。

2023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全国妇联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这一批典型案例回答了在彩礼返还上定性和定量问题。

定性上面要看实质:如果没登记却共同生活,还孕育子女的,应当从婚姻实质要件出发。所以最高院在一个案件评论中写道: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收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再来看共同生活。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可能包括双方的性生活、精神生活、相互扶持义务等等。在典型案例中,最高院对此给了个指导:双方登记之后,对于后续如何工作、居住、生活未形成一致的规划,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宜认定为已经共同生活;但是最高院也指出案件情况千差万别,对何谓‘共同生活’很难明确规定统一的标准,而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各地法院还要发挥个案智慧。

最后就是关于生活困难的认定。从立法原意上讲,已登记并共同生活的不应返还彩礼,但现实中确实有因婚致贫的,所以返还彩礼这一情节设置是例外情形,也是一种妥协,故其标准应当严格审慎。最高院结合一个典型案例表明了司法在这种情况下重点调整的是高额彩礼导致的利益失衡现象,而不是常态。

除此之外,最高院对彩礼返还比例也给出了指导,主要依据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决定。曾经有基层建议最高院给出具体标准,比如生活一年返还30%。其实这种比例很难衡量,也容易导致对女性的物化和婚姻的工具化。

评价最高院的这一发布,再联想到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彩礼纠纷,以及彩礼对婚姻的异化,会切身感受到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不协调。尽管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院也把它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第一原则,但民间一些落后的婚嫁习惯中仍然充斥着对这一法律的蔑视。在有的案件中,很明显是在借婚姻索取财物,应该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国家法却不得不尊重民间习俗,将其认定为彩礼,并且以仲裁者的身份出现,去平衡涉事双方的利益。

当然,高价彩礼不能只靠法律解决,它还涉及到传统观念、攀比风气、男女比例以及社会保障等多方面。我们谈的是彩礼返还,更应该重视的,是如何让国家法中已经确立的性别平等的观念在民间文化中被接受。

农村男青年择偶难的现状并没有带来女性地位的改善,相反,彩礼走高更体现了女性的商品化。在婚嫁过程中,女性被挑选和定价,购买者是男方及其家庭。男方的高额彩礼固然不同于拐卖妇女犯罪中的花钱买媳妇儿,但依然体现了对女性人格的轻视。可能有人会认为我危言耸听,毕竟女性已经在婚恋市场上占据了优势地位,可以提条件,可以择优嫁人,这不是女性的美好时代吗?因此,有人说彩礼代表了配偶的经济实力,无论什么时候嫁汉都是穿衣吃饭;还有人说彩礼体现了男方的重视,也使得婚姻更加稳固,使得男方出轨或者离婚的可能性降低;还有人认为,不能一时恋爱脑搞得自己后半辈子没有着落……当然还有种更好听的说法,认为这是男方提前向女性的家庭劳动和母职工作支付的对价。

但细想这些说辞,都是表面上为女人好的陈词滥调。高额彩礼带来的,是女性配偶选择上的不自由,是未来女性更离不了婚的魔咒,是新家庭潜在的憎恨和欠债。我们的上一代人努力争取来的婚姻自由,以及那种青春气十足的我就爱你一无所有,爱情的理想主义已然败给了婚姻的极端现实主义。这能说是女性的美好时代吗?

在实践中,彩礼返还的诉讼普遍针对女性,这里面还包含一种对女性的指责:女性是爱慕虚荣的,是借机敛财的,是懒惰的,是贪婪的。这种对女性形象的否定将会波及所有女性,将会扩及教育、就业、政治、经济等领域。

所以,彩礼问题不是个小问题。这不只是钱的事,这也折射出这个时代众多女性的地位和命运。法律容忍民间习俗是有限度的,不能一味退让,法律的权威应当对民间法施加影响,婚姻自由和爱情无价观念不能输给高额彩礼,这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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